郵輪旅游屬于“舶來品”,自2006年歌詩達郵輪首次進入中國,經過10年的“井噴式”發展,我國郵輪旅游的代表性城市——上海,已超越紐約成為世界第八大郵輪母港城市。
上海市旅游局局長楊勁松在近日舉行的上海中國郵輪旅游發展實驗區聯席會議第三次會議上介紹,2015年,上海接待國際郵輪靠泊344艘次,同比增長26.9%;郵輪旅客吞吐量達到164.52萬人次(不含班輪),同比增長33.96%。以上海為母港的郵輪320艘次,同比增長32.2%;接待出入境游客159.8萬人次,同比增長37.3%?坎此掖魏统鋈刖橙舜握既珖]輪市場比例分別達到61%、67%。預計2016年接待郵輪靠泊507艘次,同比增加47%;接待出入境游客240萬人次,同比增加46%。
然而,郵輪旅游在蓬勃發展的同時,“舶來”旅游文化與“游戲規則”與中國國情和民眾認知的不和諧造成的矛盾逐年上升,到2014至2015年,郵輪公司與游客之間的群體事件頻發,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去年8月“海洋量子號”日本航線因臺風改去韓國,造成一起各方關注的“霸船”事件。
“盡管事件發生在郵輪上,但反映了我國郵輪旅游法律法規的缺失。”上海市旅游局政策法規處處長汪劍明說。有關部門依法行政,想有根有據地處理事件時,能找到的竟然是交通運輸法。
其實,上海較早意識到需要同步建設郵輪旅游法治環境。2013年起,上海市旅游局、市消保委和律師協會聯合成立郵輪旅游調研組,對郵輪旅游發展和消費過程中涉及的若干法律問題進行了深入全面的調研,完成《關于郵輪旅游行業發展和郵輪消費若干問題的研究報告》。上海交通委2014年郵輪系列課題中的《郵輪船票銷售和憑票上船制度》,也對郵輪旅游的基礎法律關系做了詳細研究。同年,上海修改旅游條例,增添了有關郵輪旅游規定,在促進郵輪旅游發展的同時,提出了規范的要求,并授權旅游與交通部門制定相關規定。2015年,市旅游局會同市交通委正式啟動《規范》起草制定工作,先后召開郵輪公司、旅行社、港口碼頭、行業協會座談會3次,到郵輪港和郵輪公司等實地調研,形成《規范》征求意見稿后,在網上公開征求意見,充分采納合理建議,數易其稿,最終成文。
相關人士在剖析“海洋量子號”事件的癥結點時指出,糾紛很大程度上出在對郵輪屬性的認定。在船方看來,郵輪就是一座移動的海上度假村,就是旅游目的地,游客上了船就算是到了目的地并開始消費,至于?康卦谀睦镄枰诖_保安全情況下再加以實現。但中國游客則認為,郵輪是交通工具,約定去日本,船沒有到日本就算郵輪旅游落空。“變更旅游目的地,合同就可以解除,違約方理應賠償。”因此,在沒有法律法規約束規范的情況下,各方難以統一認識,導致矛盾激化。
現在,《規范》第二條對“郵輪旅游”進行了定義:“郵輪旅游是指海上船舶為旅游目的地和交通工具,為旅游者提供海上游覽、住宿、交通、餐廳、餐飲、娛樂或到岸觀光等多種服務的出境旅游方式。”
“這是從法理上確定郵輪同時具有交通和旅游目的地的雙重屬性,它的意義就在于,依據不同的郵輪產品來確定郵輪與中國經營者和消費者形成不同的合同關系,郵輪、旅行社和消費者都需要承擔相應的糾紛解決義務,解決了以往相互扯皮的現象。”《規范》起草小組人士介紹。
厘定三個合同關系
在中國郵輪旅游實踐中,境外郵輪公司的船票與其在海外通常自主銷售不同,是通過旅行社包船、包艙或切艙的方式經營,這給中國郵輪消費者帶來了多重法律關系。若沒有法規來確定郵輪屬性,一旦遇到航線變更、跳港、延誤等問題,到底是船方還是旅行社是解決糾紛的主體,責任相關方容易相互推諉,無助問題解決,甚至容易激化矛盾。
上海市旅游局政策法規處工作人員寇云鳳說,現在《規范》確定了郵輪具有雙重屬性后,郵輪公司、旅行社和游客之間主要存在三個合同關系,即運輸合同、代理合同和旅游合同。
郵輪公司向旅游者銷售郵輪船票,構成了一種合同關系,這種合同關系以船票為體現形式。“用船票明確、體現郵輪公司與旅游者的合同關系,得到意見征求單位絕大多數的認可,也符合郵輪業乃至船舶客運業的長期慣例。”起草小組人士介紹,換言之,在這時,郵輪屬性就是交通工具,不管是單賣、包艙還是切艙,郵輪與游客構成了運輸合同關系,解決糾紛的主體就是船方。
當旅行社代理郵輪公司進行船票銷售時,就形成了代理合同關系,本質是商事合同。“只要不將船票打包成一價式的包價旅游產品,均不會改變船票銷售的委托代理的基礎法律關系,無論單賣、包艙還是切艙,只是船票銷售數量、付款方式上的差別。”滬上法律界人士指出,換言之,這種情況下,處置主體還是郵輪公司。
第三種是郵輪旅游合同,即旅行社將郵輪船票和岸上觀光活動打包成包價旅游產品向旅游者銷售,構成《旅游法》所稱的包價旅游產品,那么就得按2015年出臺的《上海市郵輪旅游合同示范文本》處理糾紛,旅行社是糾紛的處置主體。因此,旅行社要依照示范文本要求,對消費者充分解釋郵輪旅游的特殊性,并充分履行提示義務。
“盡管如此,考慮到郵輪旅游的特殊性,《規范》也做了例外規定,若游客在郵輪上發生人身傷害事故,糾紛解決主體還是郵輪公司。”寇云鳳說。
限定國際慣例的適用性
有國內業者指出,目前在我國從事郵輪旅游的主要是境外郵輪公司,已經形成自然壟斷,一些經營規則以國際慣例的方式也自然導入,包括全外文的格式合同、仲裁與訴訟地全在境外、有些責任免除條款等。從中國法律法規角度來看并不全都合適,特別是哪些國際慣例適用不能由郵輪經營者單方面認定,而應在不與我國現行相關法律法規相沖突前提下由經營共同體共同認定。
有專家指出,有些郵輪公司的乘客規則存在一些有損中國游客權益的格式條款,包括提出仲裁與訴訟地不是新加坡就是香港、人身傷害訴訟地規定在美國加州法院,這是用司法管轄方式,事實上剝奪中國旅游者合法維權的渠道,客觀上誘發“集體霸船”等事件。
“為了維護中國消費者權益和維護司法主權,這次出臺的《規范》第十一條明確規定,船票應從有利于解決郵輪消費糾紛角度出發,充分考慮連接點的關聯性,按照便利中國旅游者維護合法權益的原則確定司法管轄地和適用的法律。”寇玉鳳說。
據悉,《規范》出臺后,數家知名郵輪公司已經或打算將訴訟地改為上海海事法院,可見《規范》出臺后產生的法規效應。
在保護中國郵輪旅游消費者權益上,《規范》也做了制度設計,包括規定郵輪上與旅游者安全相關的設施設備、安全標識、使用說明等有文字說明的,“應當配置中文說明”;針對長期以來郵輪公司不提供中文文本的弊端,要求郵輪旅游中的各類文本應提供中文本。
一位長期處理旅游糾紛的滬上專家認為,《規范》條文總體上是客觀、科學和平衡的,例如對郵輪航線變更的決定權,《規范》明確了船長的獨立決定權,“其他主體均應無條件配合。”
起草人士解釋:“海上航行專業性極高,國際海事規則已建立成熟規則,該權限國際公認應由船長掌控。針對有關滯留事件中個別游客對航線變更決策的質疑,從汲取相關船難事件的經驗教訓等角度,起草組認為在旅游安全上必須堅持底線思維,不能有任何模糊。”
《規范》的出臺,無疑是中國郵輪法治史上一次亮麗的探索。據悉,為了進一步落實上海中國郵輪旅游實驗區的先行先試精神,有關部門正擬借起草《上海國際航運中心條例》的東風,進一步加強和加快上海郵輪旅游相關法律法規建設,使我國郵輪旅游巨輪在法治的航道上乘風遠航。
將對郵輪旅游進行制度規范 經營將何去何從